法制晚報訊(記者 洪雪)原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(下稱深航)高級顧問、實際控制人李澤源,單獨或聯合原深航董事長趙祥等5名高管,挪用深航資金20億元。至案發時,還有7.55億元資金未歸還深航。一審判決後,李澤源不服提起上訴。
  記者上午獲悉,市高院終審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李澤源有期徒刑10年,與此前其因假釋未執行的刑期並罰獲刑14年,其餘5名高管被判有期徒刑6年到免予刑事處罰不等。
  李澤源57歲,他的近半人生與違法犯罪有關。1979年,22歲的李澤源因銷贓罪被判2年,1988年因詐騙罪被判3年,1994年,又因犯偽造證件罪、詐騙罪、走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,2003年1月被裁定假釋。
  法院查明,2005年3月,李澤源成立深圳市匯潤投資有限公司並持股89%後,指使趙祥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,他為實際控制人。
  2005年5月,匯潤公司通過合作、聯合競拍等方式從重慶隆鑫控股有限公司、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處融資20億餘元,以競拍方式實際取得廣東省廣控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深航65%的股權,李澤源擔任深航高級顧問併成為實際控制人。
  為支付股權轉讓款及歸還因收購深航股權產生的巨額債務等,2005年12月,李澤源、趙祥、徐海偉經預謀,挪用深航收購大成飯店項目的資金6億元;2006年4月,3人又挪用深航投資重慶“駿逸第一江岸”房地產項目資金3億元;2006年6月至7月,李澤源等人挪用深航預付租賃飛機的資金10.2億元。
  這些款項被用於李澤源個人控制的匯潤公司等償還債務。事後,匯潤公司歸還深航11.7億元。2006年9月到2007年7月,李澤源還挪用深航收購廣州空港酒店項目的資金1.1億元用於匯潤公司還債。
  該案在二中院一審時,李澤源不認罪。
  法院認定李澤源等人挪用深航資金均構成挪用資金罪,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李澤源有期徒刑10年,與之前未執行的有期徒刑5年7個月零6天,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;趙祥等5人分別獲刑6年至免予刑事處罰。
  李澤源不服上訴。深圳監事會主席徐海偉、總經理李昆、副總裁兼財務總監謝雲雙亦提起上訴。
  市高院審理認為,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量刑適當,應予維持,駁回李澤源、徐海偉、李昆、謝雲雙上訴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深航前掌門 終審判14年 競拍成深航大股東 為支付股權轉讓款伙同5高管挪20億資金 不服一審判決4人上訴全被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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